相似的物象是恒常和相似的物象会合在一块的,这是我们经验到的。按这个经验,我们就可以给原因下一个定义说,所。
谓原因就是被别物伴随着的一个物象,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凡……和第一个物象相似的一切物象都必然被和第二个物象相似的……物象所伴随。或者换一句话说,第一个物象如不曾存在,那……第二个物象也必不曾存在。一个原因出现以后,常借习惯性……的转移,把人心移在“结果”观念上。这一层也是我们所经验到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按照这种经验给原因再下一个定义,说原因是被别物所伴随的一个物象,它一出现就会把思……想转移到那另一个物象上。这两个定义虽都是由原因以外的……一些情节推得的,但是我们并不能改正这种缺点;我们也并不能得到任何较为完全的定义,来指示出原因中究竟有什么情节,可以使它和结果相联系。
我们对这种“联系”观念,而且我们对于自己所想要知道的东西,也没有丝毫清晰的意念,虽然我们努力来构想它。我们说,这条弦的颤动是这个特殊声音的原因。但是我们这种说法究竟有什么含义呢?我们的意思或是说,这个颤动是被这个声音所伴随的,而且一切相……似的颤动都曾被相似的声音所伴随;若不如此说,就是说,这……个颤动是被这个声音所伴随的,而且在颤动一出现以后,人……心就在感觉发生以前,立刻构成了声音的观念。我们只可以……在这两种观点下来考察因果关系,但是除此两种观点以外,我们便对这种关系没有任何观念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