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我国许多地方的法律法规也已经对此比例纷纷进行了放宽处理。其中最典型的是,2001年5月北京市发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就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全体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就行;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直接由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即可。
随后,北京市成立的第一家同类企业是北京锐智伟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万元,货币出资占10%、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高达90%。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知识产权所有人过去只能靠出卖技术或寻到投资方的方式把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最终不得不由投资方绝对控股,根本无从保障自己作为知识产权拥有方的股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