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刑法、民法等大法之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格外注重各项专门法的制定工作。如《劳工法》《工会法》《工厂法》《土地法》《诉讼法》等,均先后出台并颁布施行。其《工会法》虽然严格限制工会活动范围,但亦不能不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其《工厂法》则明确规定保护女工及童工,如凡不满14岁之男女均不得被雇为工人;14岁以上未满16岁者,则为童工,只得从事轻便工作。女工以从事轻便工作为限。成年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其《诉讼法》则依据1930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废弃了清末以来各地施行的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力求简化程序,减轻诉讼人的负担。凡民刑轻微案件,均以高等法院第二审为终审,不得再上诉于最高法院。凡重大政治刑事案件,其第一审即为高等法院管辖,而以最高法院第二审为终审。地方法院之审判,也以独任制为原则,只有案情重大者,才得用三人合议制。案件特别轻微者,亦可采用简易诉讼程序快速审结。
由于国民党以军领政,厉行一党专政、领袖独裁,加以地方实力派尾大不掉,形同军阀,置法律如儿戏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国民政府的上述努力,仍然有其积极的意义。过去,全国1700多个县设有地方法院者不过10%-20%,80%以上的县仍采用县长兼理司法制度。1936年4月,国民政府明令各省必须于3个月后分3期筹设县司法处,作为向在全国各县普遍设立地方法院的一种过渡形式。1年以后,已成立县司法处620多个。各级法官且须经过考试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为此,国民政府于1929年即开始举办法官训练所,第一批入学考试及格者184人,至1937年共办过4个班,培养了446名法官。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14条,进一步强化了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为提高现有司法人员的水平,1936年起法官训练所还承担起了调训现任法院推事及检察官的责任,以100人为一班,轮番训练,计已办2个推事班、2个检察官班。而司法制度的建立,相应地也推动了律师制度的形成。到1937年上半年,全国已有律师公会120余所。对律师资格的要求,也逐步严格。1927年曾规定,凡在国内外修过3年法政学者皆可取得律师资格;1933年则宣布,非专修法律专业者今后不得担任律师。